近日,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從2022年農業行政執法案卷中,遴選整理了種子、農藥、肥料、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領域6個典型案例,供執法辦案參考借鑒。
1 推廣、銷售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種子產品案
濟南市農業農村局接到上級機關轉辦的某種子經營部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違法經營玉米種子線索,于2022年1月立案調查。執法人員逐一落實買家收貨地址,并比對品種審定相關信息,從而查實當事人將4個品種的玉米種子推廣、銷售至適宜生態區域外的違法事實,本案中當事人推廣、銷售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種子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800.14元,違法所得1,800.14元。濟南市農業農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版)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00.14元,并處罰款22,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意見》(農辦發〔2019〕1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推廣、銷售的玉米種子產品超出品種審定公告確定的適宜生態區域,屬于推廣、銷售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種子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違法經營種子,違法經營種子隱蔽性增強,網絡取證難度大。本案中,農業行政執法機關積極說服當事人配合,順利取證,查清違法事實,克服了網絡取證難的困境。
2 銷售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案
2022年6月,青島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某種業經營部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玉米種子(穗位90厘米)與農業農村部官網“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查詢的信息(穗位107厘米)不符。立案后,根據涉案種子包裝信息,追根溯源,依法向包裝袋標稱生產廠家郵寄了《產品確認通知書》,生產廠家確認涉案產品為其生產,并對有關數據情況進行了說明,某種業經營部涉嫌經營假種子案的證據不成立,該案案由從涉嫌經營假種子案變更為銷售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案。涉案玉米種子貨值金額為9,000元,違法所得2,61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青島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10元,并處罰款4,5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系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沒收違法所得規定的典型案例。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對銷售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種子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該法條沒有對沒收違法所得進行規定。本案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應當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因此,對當事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執法人員根據涉案種子包裝信息,追根溯源,依法向包裝袋標稱生產廠家郵寄了《產品確認通知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本案的案由及時進行調整。
3 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案
2022年6月,聊城市農業農村局接外省某市農業農村局移送的某公司涉嫌在電商平臺違法經營農藥線索。經聊城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立案查明,該公司在聊城市某小區經營網店,共銷售農藥“土蟲滅殺凈”60袋,銷售金額為800元,且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公司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聊城市農業農村局責令該公司停止經營農藥,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0元,罰款6,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本案系在互聯網電商平臺違法經營農藥行政案件管轄權和限制從業行政處罰適用的典型案例。某公司注冊地在外省某市,實際經營地在山東省聊城市,根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平臺內經營者的農業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聊城市農業農村局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某公司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加大對違法經營農藥行為的打擊力度,及時消除農藥質量安全隱患。
4 生產劣質農藥案
2022年7月,濟南市農業農村局就上級機關轉辦的某公司生產的農藥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劑檢測不合格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4月受托分裝、加工的農藥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劑(規格:5克/袋)共計1,800袋,違法所得540元。該批次農藥經抽檢有效成分烯啶蟲胺實際含量不合格,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認定為劣質農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濟南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40元,并處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系尊重事實和證據,防止機械照搬條文的典型案例?!掇r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劣質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本案辦理過程中,本著尊重事實、尊重證據的原則,對當事人搬遷、設備更新情況及生產臺賬進行了調查,查實現有生產設備確系搬遷至新住址后購入、涉案農藥原材料已在廠址搬遷前全部加工生產,故未作出沒收用于違法生產涉案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的處罰決定。
5 生產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案
2022年4月,煙臺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某公司生產的不合格肥料移交函》。移交函中稱,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抽檢了標稱煙臺某公司生產的生物有機肥,經檢測,該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內容不符。經煙臺市農業農村局立案查明,涉案肥料生產10袋,共0.4噸,全部運往某省試驗推廣,無庫存,無違法所得。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煙臺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住所在煙臺,取證方便,但是僅憑當事人陳述認定事實,則顯得證據單一,無法形成證據鏈,缺乏說服力和證明力。涉案肥料在外省發現,因路途遙遠,去外省取證的成本高。煙臺市農業農村局采取了電話取證的方式,執法人員向外省購買該肥料的種植戶調查情況,全程用執法記錄儀錄音,并制作錄音的文字筆錄存入案卷,作為補強證據。
6 生產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案
淄博市農業農村局接到上級機關轉辦的某公司抽檢樣品(辣椒)檢測結果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線索,經立案查明,因噴施氧樂果的噴霧器未及時沖洗,某公司員工誤用該噴霧器稀釋了葉面肥,對該批次辣椒進行了噴施,造成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某公司積極配合執法檢查,能夠及時改正,將該批次辣椒拔棵,未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淄博市農業農村局對某公司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系執法機關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案件,公安機關退回后,繼續進行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氧樂果禁止在蔬菜上使用。農業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及時將該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因案涉員工無主觀故意,公安機關未予刑事立案。鑒于某公司及時改正,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農業行政執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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